切勿以身试法,真的很“刑”(一)

时间:2021-11-13 来源: 作者:

切勿以身试法,真的很“刑”(一)

 

在新冠肺炎防控形势严峻的大背景下,我们应该遵守各项疫情防控措施,配合防疫部门的管控措施。疫情防控期间的某些不当行为有可能触犯刑律并遭受刑事制裁,笔者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案例,总结出如下案例。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例1疫情防控期间,李某驾驶轿车在防疫站点办理出入登记时,认为登记时间过长,与现场工作人员发生冲突。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车辆加速冲撞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防疫站点,倒车后再次加速冲撞,导致两名工作人员受伤,被损坏的防疫物资六千多元,对此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答:李某为发泄不满情绪,驾驶车辆加速冲向人群和防疫站点,置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了防疫工作人员受伤以及六千多元防疫物资损坏的结果,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李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事例2张某从偷偷从A市(疫区)返回B市居住。之后,张某出现发热症状,自行吃药未好转,多次到B市医院就诊。期间,张某确诊。B市医院以张某为确诊患者对其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隔离治疗,张某与医护人员发生争执,随即离去。期间,张某多次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导致5名医护人员被隔离观察、60多名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居住小区也被封控,对此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张某作为已被确诊的新型患者,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并进入公共场所,致使与其接触的6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居住的小区被封闭管控,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以张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

 

事例1疫情防控期间,防疫工作人员劝说王某“别在门口聚集了,现在疫情这么严重,回家吧”。王某对劝解不满,遂借故与防疫人员发生争执,劝离后,再次以此事为由携带尖刀前往村委会,扬言自杀闹事,一直用尖刀抵住颈部。期间,大量群众长时间聚集议论,现场十分混乱,后经公安特警果断制服,并未造成人员伤亡,对此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王某持刀扬言自杀,造成大量群众聚集,现场十分混乱,公共场所正常的秩序受到破坏,严重扰乱了村委会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进行。同时,村委会作为办理本村公益事务和公共事务重要部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承担着疫情防控的重任,行为人持刀进入村委会,严重扰乱了防疫秩序。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以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事例2疫情防控期间,唐某酒后未戴口罩去卫生院看望其住院的父亲。因值班医生周某提醒其戴口罩,并制止其在使用输氧的病房里抽烟,唐某心生不满,继而击打周某头面部及颈部,并致周某衣物损坏。对前来劝阻的群众李某、刘某拳打脚踢。经鉴定,周某、李某、刘某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对此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唐某在疫情防控期间,不遵守防控管理措施,不按照防疫要求佩戴口罩,在值班医生周某的提醒下仍然无动于衷。周某制止其在输氧的病危房里吸烟的行为时,唐某心怀怨念,故意与值班医生周某挑起事端,随意殴打周某、李某、王某,造成三人轻微伤。暴力伤医行为,扰乱了医院的工作秩序和防疫工作,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法院以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例3孙某的岳父高某(74岁),因疑似新冠患者入住D区医院。当晚高某病情危急,孙某呼叫医生进行救治。该院值班医生董某穿防护服立即对高某进行抢救。但高某由于肺部感染导致呼吸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随后,孙某与董某发生口角,并将其拉出病房,随即用拳头殴打董某的头部、颈部,董某的防护服、口罩、防护镜等被撕破、脱落。董某伤情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在疫情防控期间,孙某就救治问题与医生发生争执,直接将医务人员拉出病房,随意殴打医务人员,并拉扯医务人员的防护用具,严重危及医务人员的生命安全。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扰乱了医院的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十分恶劣。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罪。法院以孙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事例1杨某有疫区(Y市)居住经历,明知X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未向社区报告Y市居住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并乘车往返XA区、B区、C区等地。后杨某被确诊为无症状感染者,与其密切接触的28人被隔离,对此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答:杨某有疫区居住史,明知X市采取疫情管控措施,不执行如实报告,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居家隔离控制措施,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且往返X市多个地区,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导致20多人被隔离观察。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以杨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事例2李某从疫区(A区)返回至B区,李某所在的B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通知所有返回B区人员登记,李某未登记。卫生院电话排查李某行程轨迹的情况,李某未如实告知,仍故意隐瞒,谎称其从未外出。后李某感觉身体不适,搭车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仍对调查人员故意隐瞒行踪轨迹,导致李某所在地共计900余人被整体隔离,对此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布对新冠肺炎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后,李某明知应当如实报告A区旅居史却故意隐瞒,对疫情防控措施置若罔闻。李某被确诊患有新冠肺炎疑似病例后,仍对卫生疾控部门调查人员故意隐瞒行踪轨迹、密切接触人员情况,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最终导致900多人被整体隔离,其行为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以李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事例3刘某从A区(疫区)返回C区后,邀请王某参加其组织的聚会。随后A区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随后刘某因疑似病例被隔离观察,询问时隐瞒其返回疫区及组织聚会的事实。王某因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去医院就诊,医护人员询问其是否有A区人员接触史时,王某隐瞒其参加聚会的事实。医护人员多次对王某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仍故意隐瞒参与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最终王某被确诊。因王某隐瞒密切接触史,造成就诊时的医护人员14人、同诊病人等7人被集中隔离观察,对此需要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王某、刘某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两人均隐瞒参与聚会与多人密切接触等事实,导致出现二十多人被隔离观察,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有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刘某、王某的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五款之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法院以刘某、王某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分别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