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 以“法”为先

时间:2021-11-08 来源:甘肃省侨联法顾委 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 作者:

疫情防控 “法”为先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自发生以来,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极大影响,特别是对于企业影响极为严重。在疫情影响下,难免会产生职工招录、合同履行、因疫情防控职工无法提供劳动、返岗等企业管理问题,以及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执行疫情防控政策、阻碍医护人员和志愿者履行工作职责、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针对上述突出问题,甘肃省侨联法律顾问委员会特邀请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为大家从以下三个方面作了解答。

 

一、劳动法律篇

 

    问题1:用人单位能否与疑似患有新冠病毒肺炎被隔离的职工解除合同?在此期间的工资应如何支付?

答:除职工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期间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问题2:用人单位在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医疗期满后,能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答:除非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协商一致或劳动者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职工在其医疗期满后,若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提供的其他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

 

    问题3: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对于不是从事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的工作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

 

二、刑事法律篇

 

    问题1:对于拒不执行防疫封控管控措施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问题2:对于疫情期间哄抬物价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问题3:对于使用伪造核酸检测证明以及随意殴打、恐吓医护人员的行为的处罚?

:核酸检测是疫情防控的重要方式之一,购买或使用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对疫情防控工作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了威胁。伪造者如果身体健康而只是持有伪造的核酸检测报告证明的,可能面临治安管理处罚或其他行政处罚。如果存在多次伪造核酸检测证明,违反疫情防控政策,逃避正常的检查行为以及最终检测证明其是确诊患者、病原携带者,引起疫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可能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对于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以侮辱罪或者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三、行政处罚篇

 

问题1:对于辱骂、殴打疫情防控志愿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在疫情防控期间辱骂、殴打志愿者的行为,可以处以警告以及二百元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行政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问题2:对于拒不配合管控,强行闯卡行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在疫情期间拒不配合管控,强行闯卡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拒不执行让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可以处以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问题3:对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答: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